内蒙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内蒙古煤炭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调节煤炭价格,减轻煤炭企业的负担。
1.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该办法旨在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规定,各地区要在2014年7月底前清缴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
2. 征收和分配机制
委托征收机制:以调节基金为代表的征收单位在每个月的次月10日前单独核算和缴纳。其中,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四六比例分成。
减免措施:内蒙古自治区针对煤炭企业实施了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和规范,减免铁路运杂收费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全国范围内的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整了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这一调整旨在统一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
4.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地区的应用
贵州省率先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法由“从量计征”(吨煤30-50元)调整为“从价计征”。这一举措有助于调整资源征集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5. 相关新闻发布会和信息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要求各相关部门、煤炭企业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新华社的报道得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蒙古国也有应用,并且价格指数每日都有发布。
内蒙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一个通过征收和分配机制来调节煤炭价格的政策措施。在该政策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了减免措施,调整了征收标准和资源补偿费率,以促进煤炭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用不仅局限于内蒙古自治区,还扩展到了其他地区,如贵州省和蒙古国。这些措施和举措的实施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减轻企业负担和推动煤炭产业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