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高管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管的任职资格和管理规范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以下将详细解析私募基金高管任职的相关要求和新规,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领域的标准和规范。
1.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与稳定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这是确保私募基金管理规范运作的基础。
申请机构应确保其高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能够有效管理基金资产,防范风险。
2.高管出资要求与激励机制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应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这有助于确保高管人员与基金的利益一致,提高其责任心和长期投入。
3.兼职高管人员的工作精力分配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这是为了防止高管人员过度兼职导致工作精力分散,影响基金管理质量。
4.高管人员变更与诚信情况
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这是为了确保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业信誉。
5.劳动合同与合规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这是对高管人员权益的保障,也是合规管理的必要条件。
6.高管范围的定义与兼职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
兼职要求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7.公司注册条件与高管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股东应具备出资能力,不从事协会禁止的行业,无重大违纪违法等行为,征信良好。
拟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或风控负责人等高管要求包括无重大刑事违法记录,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等。
8.离职基金经理的“静默期”
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这是为了防止基金经理利用离职前信息进行不公平交易。
9.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与***董事改革
严格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进一步落实***董事改革要求,明确关联交易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这是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10.董事职责与免责条款
董事只有积极核查催缴方可免责。因此董事应当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积极核查催缴的职责。
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在关联交易中滥用职权,***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