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必须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发起。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
3. 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法律规定: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也可以发起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召开,才能有效履行股东的权益和职责。
4.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规定:出现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公司未弥补的亏***总额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或者单独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情况时,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公司未弥补的亏***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法律规定: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总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应当召开股东大会。
6.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法律规定:当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时,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
以上是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一些基本条件和法定规定,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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