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80条与81条的区别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监测职能的明确
1.证券交易所风险监测职能的强化
原文摘录:其一,明确证券交易所风险监测的职能,要求交易所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
详细说明:根据《证券法》第8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被赋予了风险监测的明确职能,要求其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确保市场稳定。二、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处置
2.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与措施
原文摘录:其二,细化了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相关措施,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防控的工具箱。
详细说明:第81条则对证券交易所如何处理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具体情形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措施,从而增强了交易所的风险防控能力。三、善意监管免责原则的引入
3.善意监管免责原则的制定
原文摘录:其三,规定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的善意监管免责原则。
详细说明:在执行风险监测和处置职责时,证券交易所如能遵循善意监管原则,对于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可以免责,这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四、境内外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4.境内外上市信息披露制度
原文摘录: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详细说明:第80条和第81条还规定了境内外上市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必须同时在境内披露,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一致性。五、域外效力和跨境监管合作
5.域外效力和跨境监管合作
原文摘录: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详细说明:第81条还明确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并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的监管挑战。六、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
6.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
原文摘录:新证券法明确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出借行为和借用行为均属违法!
详细说明:根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被明确为违法,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证券法》第80条和第81条在证券交易所的风险监测、交易异常处置、信息披露、域外效力以及账户出借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和规定,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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