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抵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属性和操作流程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质押权和抵押权区别的详细解析。
1.担保标的差异显著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第一个区别在于担保标的的差异。质押权以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的物质基础,例如,将车辆、珠宝等动产或股票、债券等权利作为质押物。而抵押权则以不动产物、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等作为其担保标的,如土地、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2.构成要素有所差别
-在构成要素上,质押权和抵押权也有所不同。质押权的成立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动产抵押权,但不动产抵押权则必须进行登记。
3.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还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则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这意味着在质押的情况下,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会从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
4.效力范围及从权利
-在效力范围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应收账款上设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等从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应收账款上设有其他担保性权利,质权的效力会涵盖这些从权利。
5.成立条件及公示方法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成立条件及公示方法也有所不同。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在公示方法上,质权通常需要交付质物或权利凭证,而抵押权则可能只需要在特定部门进行备案。
6.担保效果不同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担保效果也存在差异。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而质权则通常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质物,以实现其债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质押权和抵押权在担保标的、构成要素、占有转移、效力范围、成立条件及公示方法以及担保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运用这两种担保方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