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1. 企业首次发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的流程
2020年05月20日08:00,企业首次发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通过办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编码等。人民银行会录入RCPMIS并激活该企业的信息。
2. 全国范围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2020年6月,全国范围将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将合作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人行还发布了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文件。
3. 转口贸易和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中,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需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外币报关后也可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企业需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持。
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过去的十余年里得到了迅速的增长。2009年4月,***决定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1年8月,***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文件。
5. **与内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09年7月6日,**与内地正式展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一些银行如中银**和**汇丰银行开始为内地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6. 细则制定和境内外自然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15年6月4日,根据相关《办法》,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在义乌市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服务贸易等业务的境内外自然人,适用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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