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为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的办法。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解析这些管理办法的内容及施行时间。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从内控制度、客户尽职调查、洗钱风险管理、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宣传培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审计等方面。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应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例如,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钞交易,或者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非现钞交易,都属于大额交易。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报告***人民银行。
3.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资料保存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目的和性质等。金融机构应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备查询。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对客户尽职调查和身份资料保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4.保险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保护个人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机构,在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义务。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5.施行时间
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时间以正式文件为准。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反洗钱工作,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